滕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学术管理,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,不断提高我馆学术、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,特设立滕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,并制定本章程。 第一条 滕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、保障馆内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,是本单位学术评议、审议、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。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,经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。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馆长会议根据单位的科室、机构构成及学术研究情况,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。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共7人组成,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1人。主任委员由馆长担任、副主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,定额席位委员由单位全体职工推荐或民主选举产生。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(一)学术造诣高、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原则性强 (二)为所在专业的学术带头人,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 (三)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(四)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,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(四年)学术委员会工作,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。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,可连选连任,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/3。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专业结构、年龄结构的合理性。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名单须经馆长批准。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,与考古部合署办公。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:(一)负责本单位职工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。(二)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。(三)评审确定本单位高级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,评审推荐高级职称和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拟任人选。(四)负责审议本单位科研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。(五)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。(六)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他学术工作。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月召开一次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召集组织会议。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,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/3以上(含2/3)委员出席才能举行。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,赞成票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1/2以上方可通过。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。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,在讨论、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,该委员须回避。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,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,但不参加表决。 滕州市博物馆 二0一九年十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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